權益倡導新起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三讀通過!
文/孫一信(陳節如國會辦公室主任)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於八月一日在立法院完成法案三讀,於民國103年8月1日在立法院完成法案三讀,於8月20日經總統公佈,該法條文共十二條並三個附帶決議,訂於103年12月3日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正式施行。
民國64年,聯合國大會於是年12月9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並於民國9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身權公約),希望能夠「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身權公約共有五十條,其中前三十條是規範性條文,後二十條是程序性條文。
有施行法,即是將身權公約內國法化,例如: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施行法第四條也規範:「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至於如何檢視各項法規和行政措施有無不符身權公約內容,則在第十條有規定政府須在兩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並於三年內完成修正、廢止或改進,而非優先之其他法規,也應該在五年內完成。
行政院亦依據第六條規定,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就公約的宣導、各級政府之督導、權益現況研究調查及提出國家報告等事項,定期召開會議並辦理前述事項。
至於身心障礙者依公約所保障之權益受侵害時,政府得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其提供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的法律扶助。
將來我國必須依據身障公約標準來檢視國內各項法規及政策,並由國家每四年提出定期報告,因此施行法的立法將是另一波身心障礙權益倡議的開始。
期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內國法化之後,在台灣能真正去除加諸在身心障礙者身上有形和無形的障礙,在一般民眾心理,也能去除既有的歧視和偏見,對所有身心障礙者有更多的理解和接納,進而讓障礙者得到真正的自由和尊嚴,也讓我國身心障礙權益保障往前邁進一大步,並與世界接軌。
* 另通過附帶決議3 項:
一、有鑑於目前國內仍普遍存在歧視身心障礙者之情形,嚴重侵害身心障礙者受平等對待的權利,然身心障礙者為權利事項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時,常需花費相當之費用,為使其於維護自身權利時無所顧慮,爰建請行政院參考「勞工權益基金」的作法,研議設置「身心障礙者權益基金」之可行性,給予因權利事項提起救濟之身心障礙者適當的補助,保障身心障礙者受憲法保障之接近使用法院之訴訟權利。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陳節如 簡東明 李桐豪
二、鑑於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觀念在國內仍有待推廣與普及,身心障礙者難以透過法定救濟程序爭取自身的權利,且救濟程序具有高度技術性,身心障礙者如因無資力或其他原因,未能獲得法律專業者之協助,其權利勢難受到法律適當之保護,種種因素使得國內相關案例與判決非常少見。為使身心障礙者維護自身權利時無所顧慮,「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不僅賦予身心障礙者尋求救濟之權利,更明定國家提供法律扶助之義務,爰建請司法院配合系爭規定研擬修正「法律扶助法」相關條文,放寬身心障礙者接受法律扶助的範圍及項目。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陳節如 簡東明 李桐豪
三、
(一)政府適用與解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本法時,應參照公約之前言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對公約所作之解釋,包括一般性意見、對於申訴案件的意見、結論性意見,及其他促進、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國際人權文書。本法通過後1 年內,政府應將前揭文件及聯合國與公約相關之出版品、教材、介紹等資料,翻譯為中文,以無障礙方式提供國內各界。
(二)在不違反國內相關法律下,司法院應將適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本法之解釋、裁判、決議等司法實務見解彙整後,由司法院予以分類,定期於網站公告其案號與內容。
(三)建請衛生福利部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3 條第1 項所稱協調中心之一,主管公約在國內的落實及本法的相關業務。建請行政院指定政務委員一人,負責在不同部門與不同層級間進行協調,以便採取落實本法的相關行動。
(四)建請政府參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4 條及第36 條之規定,籌設類似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功能的報告審查委員會,參照類似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所採用的工作方法,審議我國提交的初次與定期報告,聽取非政府組織或個人之意見,與政府代表進行建設性對話,並對我國執行公約的情形提出提議、一般性建議或結論性意見。
(五)建請政府成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報告審查委員會之秘書處,以公正獨立客觀專業的原則,協調政府撰寫與提交報告、協助報告審查委員會之工作、協調國家人權機構與非政府組織參與報告審查程序。報告審查委員會之秘書處應遴聘諮詢委員3 至7 人,邀請民間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專家,對報告審查委員會秘書處之業務提供諮詢意見。
(六)政府應建立機制,於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撰寫國家報告過程、報告審查程序與制定落實結論性意見之方案的各階段,皆應採用公開透明的程序,邀請民間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參與及提供意見。政府應視上開組織或個人之需求,採取包括提供資料及翻譯等協助、補助與鼓勵之具體措施。
提案人:陳節如 尤美女
連署人:陳歐珀 蔡煌瑯 蕭美琴
註:衛生褔利部已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翻譯為中文。
本文出自於智總第74期會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