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人接種新冠肺炎疫苗的權益,監護人與照顧者應積極審慎維護
文/智總秘書處
目前我國年長長輩可優先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在社福、長照機構接受照顧者也已列為第五類優先施打對象。在這些年長者和身心障礙者中,其實有一部分也是已受監護宣告之人。
針對我國三萬名受監護人的疫苗接種,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呼籲監護人、照顧單位,以及相關的防疫權責機關,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維護受監護人之權益。
* 受輔助人不需輔助人同意即可施打,本文不做討論。
一、針對「擔任監護人的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機關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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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先前與照顧單位簽的各式與醫療相關之授權書、委託書,是否已包含授權照顧單位決定受監護人是否可打預防針/接種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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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相關授權書、委託書,或未授權照顧單位決定,則機關監護人應盡速主動且明確地指示照顧單位協助受監護人完成接種疫苗(以正式公文、通訊軟體上的語音或文字訊息、錄影、錄音等方式),且機關監護人的指示應明言依照疫苗接種現場醫師的評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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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人之身分、年齡符合疫苗接種造冊資格者,皆應登記造冊。機關監護人不應指示照顧單位決定受監護人是否被登記造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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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人的身體狀況是否適合接種疫苗,應由機關監護人根據醫師的評估而決定,不應指示照顧者決定。照顧單位應準備受監護人的病史、健康紀錄、近期服用之藥物,以利醫師評估。若事前無法諮詢受監護人的醫師,則應諮詢疫苗接種現場的醫師。若醫師評估後認為可以接種疫苗,則接種。若醫師評估後認為不適合接種疫苗,則暫不接種。
二、針對「照顧受監護人的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照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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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先前與監護人簽的各式與醫療相關之授權書、委託書,是否已包含授權照顧單位決定受監護人是否可打預防針/接種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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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相關授權書、委託書,或未授權照顧單位決定,則須留存監護人指示照顧單位協助受監護人完成接種疫苗的紀錄(正式公文、通訊軟體上的語音或文字訊息、錄影、錄音等),且監護人的指示應明言依照疫苗接種現場醫師的評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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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人的身體狀況是否適合接種疫苗,應根據醫師的評估而決定。照顧單位應準備受監護人的病史、健康紀錄、近期服用之藥物,以利醫師評估。若事前無法諮詢受監護人的醫師,則應諮詢疫苗接種現場的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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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醫師評估後認為可以接種疫苗,則接種。若醫師評估後認為不適合接種疫苗,則暫不接種。無論醫師的決定是什麼,照顧單位皆應盡速回報監護人。
三、針對「擔任監護人的自然人(如:親屬;以下簡稱自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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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監護人在照顧單位接受照顧,則自然監護人的角色與應注意的事項與機關監護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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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監護人是由自然監護人自行照顧時,則自然監護人應密切注意受監護人是否已經符合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優先施打順序,等候通知並主動詢問里長或主管機關,以利造冊施打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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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監護人之家庭照顧者不是受照顧者之自然監護人,則自然監護人應與家庭照顧者取得受監護人是否施打疫苗的共識,避免發生事後爭議。
四、針對「監護人」及「照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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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的疫苗雖有其特殊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但若監護人、照顧單位平日已與受監護人溝通、說明醫療相關決策,於此時即可援引其過往經驗作為接種意願的決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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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若與受監護人之溝通、說明後,受監護人仍未能完全理解或完全決定(這是常態),監護人和照顧單位也應紀錄與受監護人溝通、說明之方式、過程,及其所能理解之程度或作出之決定,作為「監護人」於必要時替代決定之依據。